郭某等重婚案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英 单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1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228号。
2.案由:郭某、许某重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忠义、薛萍。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30岁,锡伯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系新疆自治区巩留县草原站技术员。1995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党金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女,26岁,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系个体理发员。1995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罗贤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新海;代理审判员:林琰付修晖。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正海;审判员:董英;代理审判员:董玉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