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案
案由:
虐待被监管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5)徐刑初字第3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判法院对犯罪人刘某、薛某、胡某以体罚虐待罪和对犯罪人孙某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论处,无疑是正确的。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并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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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5)徐刑初字第386号。
2.案由:刘某等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葬力。
被告人:刘某,男,25岁,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警。1995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范光琦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树人,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民警。1995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拥军,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5岁,汉族,上海市人,民警。1995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明、张福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52岁,汉族,安徽省芜湖人,民警。1995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汉森;人民陪审员:唐月珍徐金华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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