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失火案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失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乐东黎族自治县移民办

乐东黎族自治县粮食局

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移民办

海南省通什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刑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韶敏 单位:
1.本案一、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一、二审差异甚大。其处理结果不一的焦点,即对无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应如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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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乐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刑终字第85号。
2.案由:王某失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37岁,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32岁,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46岁,黎族,海南省通什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移民办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男,41岁,黎族,海南省通什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粮食局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4,男,41岁,黎族,海南省通什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2,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移民办干部。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25岁,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农民。1995年7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黎良柏海南省通什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照雄;人民陪审员:文亚养吉亚雄。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代理审判员:刘辉伍中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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