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重审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城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1995)奇垦刑重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其辉 单位:
本案经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宣告徐某无罪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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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1995)奇垦刑初字第03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1995)农六刑终字第07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1995)奇垦刑重字第01号。
2.案由:徐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23岁,汉族,农民,新疆吉木萨尔县人。1995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问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常俊文;审判员:魏朝荣;代审判员:王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新民;代理审判员:梁新兵方志达。
重审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庶林;审判员:李建荣;代理审判员:甄红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2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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