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绑架勒索、故意杀人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宁夏西吉县中学高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再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培理 单位:
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之所以一波三折,历时1年零7个月之久,就是因为侯某的父母在律师和“热心人”的点拨、协助下,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上做了手脚。他们用所谓“胎次顶替”的偷梁换柱的手法篡改侯某的出生时间,企图逃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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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固中法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107号。
再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再终字第9号。
2.案由:侯某绑架勒索、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固原分院,检察员陆金海。
被告人:侯某,又名侯某1(二审上诉人),男,20岁(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宁夏西吉县中学高中学生。1994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红;代理审判员:马守虎段克宏。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桂芳;代理审判员:史欣欣石宝仓。
再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东屏;代理审判员:刘学智马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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