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诉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汽车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
代理律所:

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

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

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

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

甘肃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5)城经初字第5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义雄 单位: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当事人才服判息讼。争执的焦点有二:
1.甘肃省机电设备总公司能不能列为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一审时,本案原告曾将被告的上级单位甘肃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认为两被告使用...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4)城经初字第39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兰法经终字第122号。
重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5)城经初字第507号。
2.案由:返还汽车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甘肃省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一、二、重审委托代理人:王少雄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峥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重审委托代理人:赵某,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秘书。
被告(上诉人):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经理。
一、二、重审委托代理人:郑培泗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重审委托代理人:李强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审委托代理人:周某,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甘肃省机电设备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1,甘肃省机电设备汽车销售公司副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女,甘肃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楠;代理审判员:张爱梅陈晖。
二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王福祥;代理审判员:刘国权。
重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军;代理审判员:杜保山李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3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