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邢台市代理部诉邢台市彩色印刷厂等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邢经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用,他方支付约定租金的协议。现在租赁业务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营性租赁,对承租人来说,只是为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某种物件;二是融资性租赁,主要目的是承租人融通资金,解决购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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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邢经初字第24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邢台市代理部(以下简称代理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代理部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代理部业务员。
被告人:邢台市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被告人:河北省丽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长善;代理审判员:潘景树张建英
6.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4日(1995年4月2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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