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防城公司等信托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利丰公司

云南省实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贸促会广西分会法律部

广西商业厅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琼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件定性问题。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云南五矿与被告医保公司一开始是谈供销问题,且有双方来往传真证实,云南五矿是供方,医保公司是需方。医保公司收货未付清货款,理应付清并赔偿损失。被告医保公司则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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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防中法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托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简称云南五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利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玲云南省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防城公司(简称医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贸促会广西分会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西商业厅法律顾问处干部。
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防城公司(简称轻工防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经理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怀群;代理审判员:黄琼郭传亿。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燕萍;审判员:莫宗艳潘耀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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