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中股票被盗卖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经终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股票盗卖而产生的客户向证券公司索赔案,由于我国证券立法还很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须依据已有的法律、法规解决问题,具体在本案中关键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股民、证券商、证券交易所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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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5)青经初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经终字第284号。
2.案由:股票被盗卖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肖建中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简称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部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苏六一四川省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伟;审判员:徐科荣;代理审判员:何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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