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银行南充分行等认购建设债券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上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桂芝 单位:
1.关于债券发行认购合同的效力。根据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发行,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未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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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上字第1号。
2.案由:认购建设债券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彭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某,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职工。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南充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锡畴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强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南充锦纶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方有国四川省南充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力;审判员:陈吉贵;代理审判员:杨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荣;代理审判员:彭皓颜桂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5日(经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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