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道大厦等诉青岛消防器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厦工会

青岛市琴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铁道大厦

青岛铁道大厦管理部

青岛市琴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

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

济南市泉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3)青铁经初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华良 单位:
此案案情比较复杂,且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均较大,但最终却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二被告均在调解协议规定的10日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且四家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取得了“化干戈为玉帛”的结果。其原因,是因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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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3)青铁经初字第103号。
2.案由:产品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青岛铁道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大厦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青岛市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男,29岁,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青岛铁道大厦消防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青岛铁道大厦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宏青岛市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防器材公司(原青岛消防器材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副处长。
被告:济南市汽车修制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厂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其娟济南市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华良;审判员:王增森盖秀美
6.审结时间:199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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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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