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建材化工厂诉资中县五里店水电站工程指挥部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经终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华宣 单位:
1.关于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或行政侵权的问题。本案是因修建水电站提高沱江水位,以致淹没建材厂采砂场,建材厂认为指挥部及水电站的修建行为侵犯了使用砂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建材厂采砂场被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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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内法经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经终字第181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伯亚;审判员:廖厚才;代理审判员:黄成兵。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凌;代理审判员:王建吴洪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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