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案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涛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关键是一、二审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法律。
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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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5)青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袁某,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人,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成都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川渝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龙扬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成都市鼓楼北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丽;审判员:张方伦;代理审判员:蔚建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梅林;审判员:李华荣;代理审判员:李泽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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