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精制大米厂不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经济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娄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是定性问题,怎样把握,乃处理案件之关键。工商处罚决定将本案定性为投机倒把,肯定,则应维持(或变更)工商处罚决定,否定;则应予以撤销。所谓投机倒把,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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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1995)双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娄行终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精制大米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毕某,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经济法律服务部主任;曹刚,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经济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简称双峰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1、金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永红;审判员:赵艳程刘特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玉轩;审判员:席至光姜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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