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等不服江西省修水县黄沙港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九中行终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农民自产自销属何种性质的行为;二是农民自产自销是否要办理营业执照。
1.农民自产自销是一种经营行为,但不属于经营工商业(本案仅涉及商业)行为。农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一是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二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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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1995)修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九中行终字第08号。
2.案由:不服工商罚款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1,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修水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龚某1,男,农民,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修水县黄沙港工商行政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所副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后富;审判员:朱客珍樊友凤。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代理审判员:宋亚娟陈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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