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不服大余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解放第二五金熔炼厂

浙江省绍兴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5)绍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承昌 单位:
该行政诉讼案系《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浙江省首例适用国家赔偿的案件,因而有着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参考价值,本地的各家报刊及新闻媒介均作了登载。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在绍兴县人民法院两次传票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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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5)绍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绍兴县人,系绍兴县解放第二五金熔炼厂租赁厂长,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浙江省绍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寅灿;审判员:胡阿兴寿彩娟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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