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锻压机床厂

梧州市木材公司梧州联营部

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市中法行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飞云 单位:
如上所述,本案虽然并不复杂,但却经两次一、二审和再审程序,本案的反复主要是对以下几个问题存在着分歧意见:
1.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教养条件的设定问题。
周某的代理人、一审和再审法院认为周某参赌违反了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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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2)蝶行初字第第X号、(1993)蝶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梧法行诉字第第X号、(1993)梧行终字第9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市中法行再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汉族,47岁,广东省饶平县人,系梧州市锻压机床厂干部,住该厂宿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谢某,男,梧州市木材公司梧州联营部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劳管会)。
法定代表人:黎某、韦某,主任(再审时黎退休被免职)。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张某,男,梧州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恃群;审判员:贺瑜玲薛连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付纯;审判员:彭新权何美贤。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云;审判员:黄宝贤邝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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