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天津市河西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拆迁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起重设备四分厂

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河西区城市建设委员会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元蹈羲 单位:
1.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原告并未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审查,但法院却以被告违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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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42岁,天津起重设备四分厂工人,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系原告之妻;陈某,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干部。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西区城市建设委员会干部;张某1,河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元蹈羲;审判员:李文义;代理审判员:王欣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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