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42岁,天津起重设备四分厂工人,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系原告之妻;陈某,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干部。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西区城市建设委员会干部;张某1,河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元蹈羲;审判员:李文义;代理审判员:王欣。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5年7月18日,被告发布公告,对海河沿岸防洪通道内房屋实施拆迁。河西区危陋房改造办公室以拆迁人身份实施拆迁工作。原告有一间违章建筑房屋坐落在拆迁范围内。河西区危陋房改造办公室未对原告给予安置,原告拒不搬迁。被告于1995年7月23日作出津某开办裁字(1995)第1X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限原告12小时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原告原住河西区杨某1东西大街孙家胡同一条第X号一间平房,因打通海河防洪通道需拆除,被告不解决原告住房安置问题,强令原告搬出。原告对被告所作津某开办裁字(1995)第1X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不服,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解决原告住房安置问题。
3.被告辩称: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28号会议纪要,被告委托河西区危陋房屋改造办公室对杨某1海河防洪通道内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安置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制定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应给原告安置住房。被告所作房屋拆迁裁决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1995年7月18日发布公告,对海河沿岸防洪通道内房屋实施拆迁。原告有一间违章建筑房屋坐落在拆迁范围内。河西区危陋房改造办公室未对原告给予安置,原告拒不搬迁。被告于1995年7月23日作出津某开办裁字(1995)第1X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限原告12小时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原告不服拆迁裁决,遂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成讼。
被告1995年7月18日所发公告和1995年7月23日所作裁决书中所确认的拆迁人是“河西区危陋房改造办公室”,而实际取得拆迁资格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是“河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津西政(1994)48号文件。
2.被告1995年7月18日所发公告。
3.津某开办裁字(1995)第1X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4.津房拆许字(95)第7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5.证人郝某、于某1、刘某的书面证言。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据行政法规规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中的争议作出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所发布公告和所作裁决中确认的拆迁人,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拆迁活动不合法。被告发布公告和所作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津某开办裁字(1995)第1X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诉讼受理费10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被告承担。
(六)解说
1.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原告并未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审查,但法院却以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应从证据、适用法律、法规、法定程序、法定职权等方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一个方面或要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都不能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只有全面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才能体现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2.程序上的权利是实体上的权利的保障。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上的义务正是原告在程序上的权利。原告在程序上的权利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同样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对原告程序上的权利的侵犯往往导致对原告实体权利的侵犯。行政法律、法规之所以对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设定相应的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不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只有合法的操作才能有合法的结果。所以程序上的权利相对于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只是一个形式、方法问题,而是实体权利的屏障,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元蹈羲)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56 - 5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