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钢铁厂不服天水市北某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行再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卫民 单位: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反复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问题如何认定:
1.。由于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变迁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时期,法制不健全,纠纷的双方均不能提供变迁土地使用权的原始书证,因而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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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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