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不服行唐县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1995)行法初判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瑞玲 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定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从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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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1995)行法初判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男,汉族,行唐县赵阳关乡赵阳关村人,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荣行唐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春生,行唐县赵阳关乡赵阳关村村民。
被告:行唐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连员;代理审判员:刘振平张建杰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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