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不服合川市官渡镇人民政府联产地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汉水运工业学校

合川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川市人民法院(1995)合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晓瑜 单位:
此案的受理及处理结果是正确的。首先,依照《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承包合同”的规定,被告合川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属于对土地承包进行管理的机关。1995年4月4日,被告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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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川市人民法院(1995)合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联产地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侯某,男,19岁,汉族,四川省合川市人,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侯某1,合川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农民;舒某,合川市司法局合阳司法所干部。
被告:合川市官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镇副镇长;龙某,该镇党委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政;人民陪审员:郑群华代柱祥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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