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西湖酿酒厂不服龙岩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行终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伟光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被告龙岩市技术监督局为证实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向人民法院举出原告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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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4)龙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行终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岩市西湖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邹志坦张机慧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理人:翁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邱荣村赵锡龙龙岩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海;审判员:邓天奎;代理审判员:王晓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作云;代理审判员:胡盛源刘伟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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