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象山县劳动局侵犯财产权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甬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义勇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劳动局是否有权拍卖家电二厂。象山家电二厂是由胡某、郭某及胡某1等人自筹资金、自愿组织、自负盈亏开办的民办集体企业。该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依法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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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1994)象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甬行终字第3号。
2.案由:认为侵犯财产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象山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建跃、谢台馥,象山县石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建跃,象山县石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象山县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安邦象山县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象山县第四建筑公司干部,住象山县。
第三人(上诉人):胡某,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象山县家用电器二厂厂长,住象山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程显成象山县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阿土;审判员:孙伟林旭良。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弘义;审判员:于欧洲;代理审判员:王文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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