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经再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建兵 单位: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告饲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所作的拒绝履行的表示及未将足量棉粕进入指定仓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饲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多次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宣布合同作废的行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通经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206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经再终字第6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秀刚江苏省海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原审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平江苏省南通市沿海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勇江苏省南通市沿海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代理审判员:徐文泉王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佳民;代理审判员:王国华白新莲。
再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锡宁;审判员:印敏莉张毅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