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沙市荆州区粮油食品工业公司诉鄂州市方方饮料厂侵犯商标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鄂州法经初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少锋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商标侵权损失赔偿。在案件合议时大家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及被告构成侵权是无异议的,但对处理结果有两种倾向性意见。第一种认为:合同中约定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期限为1992年5月至1994年5月,而被告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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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鄂州法经初字第61号。
2.案由:侵犯商标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荆沙市荆州区粮油食品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恒敏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方方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某,鄂州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少锋;审判员:郑晓冬李汉波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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