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某专利权属及侵犯技术权益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知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砚芬 单位:
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个问题:
1.牛某和石油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牛某在海水所工作期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牛某从海水所调至石油院五个多月时间,即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氧化钾制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知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知终字第9号。
2.案由:专利权属及侵犯技术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水所)。
法定代表人:于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袁某,该所综合利用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里歌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牛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冀湘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滨天津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石油院)。
法定代表人:冯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该院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冀湘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滨天津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冀湘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滨天津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淑娟;代理审判员:李国忠郭捷。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砚芬;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秦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