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朝阳华新天然饮料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2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瑞良 单位:
这是一起双重客体侵权纠纷案件。华新公司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露露公司享有的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露露”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侵犯了露露公司的知名商品“露露”牌杏仁露特有的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专用权,构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承经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262号。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闫守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朝阳华新天然饮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朝阳市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侠朝阳市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承德市康达饮料批发部。
代表人:刘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永利;审判员:齐万里;代理审判员:王景林。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瑞良;代理审判员:赵建亮宋锡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