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1996)霸经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廊经终字第14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葛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沛,霸州市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健,霸州市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洪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康铧,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牛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威,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耘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牛某,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威,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江;审判员:许根茂;代理审判员:李红燕。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振春;代理审判员:牛志清、刘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力美达公司)诉称:199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简称霸州机械厂)违反双方定作合同关于保守BTL系列涂布机图纸资料技术秘密的约定,为被告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简称欣耘机械公司)制作与原告BTL系列涂布机相同的产品;被告欣耘机械公司复制原告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说明书,向被告霸州机械厂定作与原告BTL系列涂布机相同产品,在市场销售;被告北京欣耘广告公司(简称欣耘广告公司)以剽窃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申请专利权。三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4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40万元的损失。
(2)被告霸州机械厂辩称:霸州机械厂为增加工厂的生产量,而违背定作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为被告欣耘机械公司加工了7台涂布机。但是,霸州机械厂是采用欣耘机械公司的图纸加工的,没有将原告的图纸提供给欣耘机械公司或将二者图纸互换。所以,霸州机械厂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3)被告欣耘机械公司辩称:欣耘机械公司交付霸州机械厂用于制作420、560型热熔胶涂布机的图纸是欣耘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1993年委托他人开发设计的,并非不正当获取原告的技术秘密。所以,原告提出被告欣耘机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1992年9月开业的京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京方自1991年起研制热熔胶涂布机。1992年样机问世,并陆续研制成功BTL-420、560、820型三种机型。1992年10月起,原告多次参加展览会和印发材料、刊发广告,宣传热熔胶涂布机。1994年,原告总经理张某在《粘接》杂志发表介绍热熔胶涂布机特点的学术论文。1994年1月,原告制定了BTL系列涂布机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非经总经理允许不得查阅、复制和带出公司住所;签订要求加工厂负责保密的合同和不向加工厂发放装配图的保密守则。1995年3月至8月,原告与被告霸州机械厂陆续订立定作9台BTL-420、560、820型涂布机合同。定作合同约定,被告霸州机械厂对BTL系列涂布机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1995年6月12日、7月18日,被告霸州机械厂与被告欣耘机械公司订立420型、560型热熔胶涂布机加工合同。被告欣耘机械公司交付标有XY标记的热熔胶涂布机加工图纸。被告霸州机械厂加工了3台XY-420型、4台XY-560型热熔胶涂布机。199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霸州机械厂制作与BTL-420、560型涂布机相同产品后,于8月4日与被告霸州机械厂订立不再给第二家加工涂布机系列产品的协议。但被告霸州机械厂仍利用原告传授的技术为被告欣耘机械公司装配热熔胶涂布机,且允许被告欣耘机械公司工作人员到装配现场参观BTL-820型涂布机。
被告欣耘机械公司1994年5月由北京市崇文区张力控制设备厂变更而来。被告欣耘机械公司称,1993年1月,曹某委托北京一步机电技术研究所开发设计热熔胶涂布机。设计人陈某1。1993年10月完成XY-420、560型涂布机图纸。一审法院将BTL和XY涂布机草图、底图、蓝图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技术鉴定。(95)公刑鉴字第2570号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是,XY图纸是按BTL图纸为本绘制成的。(95)公刑鉴字第2641号科学技术鉴定的结论是,XY系列底图上设计、校对、审核人的签字和年月系事后添加的。(96)公刑鉴字第85号科学技术鉴定的结论是,XY系列10张底图上填写的自由体字迹是付某所写;辊子、摩擦副、滑块等9张草图上填写的字迹是徐某所写。就XY系列底图、草图上填写设计、校对、审核人之事,被告欣耘机械公司称,设计人一栏签书“史某”的是欣耘机械公司经理曹某丈夫付某;审核人一栏签书“陈”的是徐某。经查,徐某1995年5月以前在西安南丁新型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此后擅自离职到欣耘机械公司工作。1995年11月22日,被告欣耘机械公司提交的6盘涂布机设计图软盘,最早输入时间是1995年6月6日,最晚输入时间是1995年11月21日。这与被告欣耘机械公司1993年即制作完成该软盘的辩述相矛盾。再有,被告欣耘机械公司XY涂布机装配图画出的传动链条和纠偏条轮装配位置是错误的。
被告欣耘广告公司1995年7月12日用被告欣耘机械公司抄袭复制的图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热熔胶涂布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原告和被告霸州机械厂提交了涂布机成本、售价的证据。被告欣耘机械公司则未提供此类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BTL涂布机图纸及产品,XY涂布机图纸及产品。
(2)力美达公司的广告、产品介绍书、学术论文、保密守则。
(3)力美达公司与霸州机械厂、欣耘机械公司与霸州机械厂订立的涂布机定作合同。
(4)(95)公刑鉴字第2570号、(95)公刑鉴字第2641号、(96)公刑鉴字第8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曹某与北京一步机电技术研究所订立的开发设计合同及陈某1的证言。
(6)欣耘机械公司的产品介绍书、计算机软盘。
(7)西安南丁新型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徐某的通报及书面证明。
(8)力美达公司、欣耘广告公司关于涂布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9)力美达公司、霸州机械厂关于涂布机成本费用、销售价格的证明材料。
(10)双方当事人陈述。
3.一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原告历经数年研制成功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具有显见的实用性,并给其带来经济效益。原告针对BTL系列涂布机图纸资料制定和实施了保密措施。而且,其公布于众的广告词、产品介绍书、学术论文并未涉及处于保密状态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
所以,原告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工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商业秘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被告霸州机械厂违反与原告定作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向被告欣耘机械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和使用原告传授的装配技术为被告欣耘机械公司装配与BTL系列涂布机相同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力美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3)被告欣耘机械公司XY图纸及相关的计算机软盘,除自身相互矛盾外,也与其1993年委托他人开发设计获得热熔胶涂布机图纸之辩述矛盾重重。而且,技术鉴定结论是XY图纸抄袭复制于BTL图纸。所以,被告欣耘机械公司委托开发设计获取与原告BTL涂布机相同的图纸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项关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关于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被告欣耘机械公司以抄袭复制的图纸定作、销售与BTL涂布机相同产品和允许被告欣耘广告公司使用此技术申请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被告欣耘广告公司明知被告欣耘机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及制作技术而使用该技术申请热熔胶涂布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被告霸州机械厂、欣耘机械公司、欣耘广告公司对其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根据霸州机械厂为欣耘机械公司加工的涂布机台数、加工成本费和欣耘机械公司销售涂布机的台数,参照原告利润率计算。
4.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根据认定事实、判案理由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北京欣耘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其使用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被告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北京欣耘广告公司登报向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3)被告霸州机械厂向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16.85万元。
(4)被告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向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326856.86元。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2292.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4.35元,其他诉讼费2100元,由被告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负担4880元,被告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和北京欣耘广告公司负担11097.21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作为技术投资是京方投入合资经营企业力美达公司的部分股份。1992年10月至1994年8月,被上诉人在BTL系列涂布机试制选型期间,为开发市场,多次参加展览会,散发简要说明和广告。参加展览的是热熔胶涂布机原型机和图片。简要说明和广告讲述的是力美达公司研制成功国内首创的BTL热熔胶涂布机,其适用范围广,价格低廉。1994年8月,被上诉人首次销售定型的BTL-420型涂布机,并配发产品介绍书。产品介绍书只介绍了热熔胶涂布机主要性能参数和结构特点。1994年第2期《粘接》杂志刊登了力美达公司总经理张某撰写的关于热熔胶涂布机系统设计的论文。论文概要论述了热熔胶涂布机系统设计时应注意的技术问题和BTL-420型涂布机熔胶箱、涂布器、胶液输送、胶液流量调控、胶液温度调控及安全保护等机构、装置的性能特点。1994年1月,被上诉人将BTL系列涂布机设计参数、设计图纸、加工装配工艺作为技术秘密制定了保密守则。保密守则规定,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总经理允许不得查阅、复制和将涂布机的技术资料带出公司;外加工时,要事先与加工厂家签订要求对方保密的定作合同;不向加工厂家发放装配图纸,现场面授装配技术要点和工艺。1995年3月11日至8月22日,被上诉人与霸州机械厂陆续订立5份BTL系列涂布机机械部分的定作合同。合同约定,霸州机械厂对定作物的图纸和技术负有保密责任。被上诉人依约向霸州机械厂交付BTL-420、560、820型涂布机零部件图纸,并派总工程师岳某向工人面授涂布机装配技术要点和工艺要求。被上诉人将霸州机械厂交付的涂布机机械部分运回住所配装电器控制部分和进行整机调试后,向用户销售。1995年1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订购1台BTL-420型涂布机。5月6日付款交货。1995年6月12日和7日18日,上诉人与霸州机械厂签订定作8台420型和8台560型热熔胶涂布机合同,并交付标记XY的图纸。霸州机械厂的工人作证称,“由于欣耘机械公司定作的涂布机与力美达公司的涂布机基本相同,所以我们按照力美达公司岳某工程师传授的装配技术为欣耘机械公司装配涂布机”。1995年8月,被上诉人发现霸州机械厂准备交付上诉人的2台XY-420型涂布机与BTL-420型涂布机相同,即于8月4日与霸州机械厂订立不再给第二家加工的协议。嗣后,上诉人的副经理牛某对霸州机械厂副厂长王某说,“你厂不再加工的话,我公司另找其他厂家加工”。霸州机械厂决定,继续为上诉人加工涂布机。霸州机械厂先后为上诉人加工3台XY-420型和4台XY-560型涂布机。
上诉人就XY-420、560型涂布机图纸的来源举证并述称,1993年1月曹某委托北京一步机电技术研究所开发设计并买断设计底图获得的。北京一步机电技术研究所陈某1作证称,我作为XY涂布机设计人,参考北京航空学院1974年6月编印的《金属胶接工艺和设备》讲义和其他相关资料独立完成图纸设计,没有测绘力美达公司的涂布机和抄袭复制BTL图纸,而且,1993年10月即绘制完成XY-420、560型涂布机底图。研究所和设计人向曹某交付全套底图前,没有进行试制样机、修正图纸工作。曹某陈述,1993年10月,我个人买断图纸后未经试制鉴审图纸即交由欣耘机械公司存档。1995年6月,上诉人取出全套图纸交由霸州机械厂制作,一次成功。上诉人没有拆卸实测过被上诉人BTL涂布机。陈某1提到的《金属胶接工艺与设备》讲义,简要介绍了金属胶接设备一般工作原理和主要机构基本构造。
欣耘广告公司是欣耘机械公司经理曹某投资70%,曹某的丈夫付某和曹某的哥哥曹某1投资30%开办的股份制企业。曹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他未述事实,如一审判决认定。
上述事实,除一审所列证据外,还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力美达公司BTL系列涂布机加工装配技术要点。
2.霸州机械厂工人的证言、陈某1证言。
3.北京航空学院1974年6月编印的《金属胶接工艺及设备》讲义。
4.开庭笔录、调查笔录中双方当事人陈述。
(五)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金,历经数年,通过创意设计、试制样机、修正图纸、确定机型等开发研制工作,将相对抽象、不完整的技术信息转化为具体、实用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并完整地固定于图纸和加工装配工艺之中。被上诉人使用该项制作技术生产出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BTL系列涂布机,销售于市场获得较高的收益。被上诉人在定型产品的图纸完成之前,即针对BTL系列涂布机的图纸资料和加工装配工艺等技术信息制定了保密守则和实施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就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的展销行为将BTL系列涂布机技术推向公知领域的理由,本院注意到,BTL系列涂布机作为一种比较直观的机械产品,其制作技术有随产品上市而解密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在被上诉人所散发的广告、产品介绍书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未将载于图纸和加工装配工艺之中的完整确定的制作技术公之于众的情况下,非保密义务人只有对合法取得的产品实施反向工程获取准确的技术信息才能使被上诉人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加工装配工艺丧失秘密性。然而,上诉人获取和使用的能够制作出与BTL系列涂布机相同产品的XY图纸,一是上诉人不是通过拆卸实测BTL涂布机复制的;二是经技术鉴定认定是以BTL系列图纸为本绘制的。因此,上诉人关于BTL涂布机既已销售其制作技术即公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由于上诉人掌握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且销售后未解密,所以,一审判决认定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加工装配工艺属于被上诉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再有,上诉人将处于秘密状态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信息这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更换概念为业已处于公知领域的胶接涂布机一般工作原理和基本构造方面的理论性技术信息,提出被上诉人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违背推论逻辑。
尽管非保密义务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利用公知的胶接设备工作原理、基本构造及其他相关技术信息独立开发设计出热熔胶涂布机或者是与BTL系列涂布机相类似的机械设备,但是,相互独立开发设计的两种确定的图纸的画图手法、视图布局、尺寸标注不可能相同,也不可能制作出结构造型、机械构造、零部件结构尺寸及材质等诸方面均相同的产品。然而,上诉人XY图纸摹自BTL图纸;XY涂布机与BTL涂布机相同,上诉人所举证据自相矛盾。所以,上诉人关于委托他人设计完成XY系列图纸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不可究尽,上诉人不举证证明其制作与BTL系列涂布机相同产品的XY图纸是从合法渠道以正当手段取得,即视为是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上诉人商业秘密。故上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扩散之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再有,由于上诉人交付霸州机械厂的XY涂布机装配图存在显见错误,不可能装配出与实物相符的合格产品,所以,上诉人与霸州机械厂串通获取、使用、披露保密义务人知悉的技术秘密,装配与BTL涂布机相同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之事实。
本案中BTL系列涂布机图纸所包含的制作技术信息是享有著作权的商业秘密。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二者竞合。一审法院并未审理力美达公司与欣耘广告公司之间的专利权属案,所以,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无权审理著作权、专利权属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欣耘广告公司股东即曹某和其亲属,上诉人也承认欣耘广告公司是与上诉人相关连的公司,欣耘广告公司明知上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被上诉人商业秘密、故意使用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共同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2.86元,由上诉人负担。
(七)解说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TL系列热熔胶涂布机上市销售后,其商业秘密是否必然消灭。一般而言,机械产品包含的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比较直观的某种装置、工艺或者改进技术。一旦上市销售,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非保密义务人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复制商业秘密。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非保密义务人通过对市场销售的产品或者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解析、实测,从中得出准确的、具体的构造、成分和制造方法、加工工艺的行为。通常,反向工程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可获取市场销售产品商业秘密的惟一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具有合法性,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也无权干涉行为人使用、披露其以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作为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须由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市场销售产品并确实实施了反向工程。否则,不能认定包含商业秘密的机械产品上市销售即丧失秘密性。例如,本案原告研制开发的BTL系列热熔胶涂布机上市销售后,没有被他人作为反向工程对象,复制出准确的图纸、工艺之前,其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即没有消灭。此时,其商业秘密必须给予法律保护。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目的。一方面鼓励人们以自己的劳动研究开发具有新颖性的实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保护本案原告商业秘密,使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领先的竞争地位,有利于增强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在法律规范下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本案被告违背商业道德,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不仅警诫了侵权人,而且有助于扼制剽窃、仿制他人产品获取暴利的不良竞争行为,弘扬诚实信用公正竞争的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陈振春)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案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90 - 19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