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沂源林前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淄中法经终字第6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兴勇 单位:
1.上诉人的仿冒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必须确定“二房佳酿”白酒是否知名商品。对“知名商品”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某种商品在某一个或几个地区畅销,并为当地公众悉知。如1990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首次公布的“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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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1996)源经初字第37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淄中法经终字第608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敬淄博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沂源林前酒厂。
法定代表人:史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1,该厂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明;审判员:孙兴俊葛庆水。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鞠战廷;审判员:郭宏;代理审判员:吕兴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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