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穗演艺器材工程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办事处储蓄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经终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岚 单位:
储蓄存单是储蓄机构与储户之间的书面协议,储蓄机构一经签发储蓄存单,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存储关系即告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确立。存单成为储户提取存款的有效凭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款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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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乌中经初字第250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经终字第149号。
2.案由:储蓄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新穗演艺器材工程公司(下称新穗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迎春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办事处(下称工行沙办),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新疆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岚;审判员:库都斯;代理审判员:刘瑞东。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元厚;代理审判员:税成疆普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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