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诉罗马尼亚班轮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案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上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适 单位:
这是一个一、二审法院争议相当激烈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船舶晚到6个月与钢材市场跌价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有因果关系,因而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市场跌价损失1533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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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1993)广海法商字第11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上字第49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五矿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山张昭辉均为广州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罗马尼亚班轮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州市衡平海商顾问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伯仁;代理审判员:王榕王玉飞。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振远;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施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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