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诉威海威东航运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案由:
无罪逮捕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星 单位:
1.关于选择诉权问题。
本案的法律事实涉及相互关联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海上货物运输无提单放货、提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是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既可依《海商法》和运输合同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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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终字第144号。
2.案由: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烟台食品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虎山东省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威海威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东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青岛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禾青青岛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文忠;审判员:薛九江;代理审判员:朱海林。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绍民;代理审判员:赵童赵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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