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提单放货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珠江保险顾问公司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珠江保险顾问公司

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珠江保险顾问公司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广经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慧 单位:
本案为涉外海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所涉提单规定:“因提单产生争议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一审法院将本案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并承认提单的法律选择条款,只是由于提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1995)广海法商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广经终字第35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无提单放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珠江保险顾问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会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靳庆军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彬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仲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珠江保险顾问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珠江保险顾问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飞;代理审判员:詹卫全赖尚斌。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邓燕辉施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