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南京公司诉南京扬子江砂石开发公司及江苏省消防实业公司船舶租购合同案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武汉海事法院(1996)武海法商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解湘滨 单位:
船舶租购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是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该类合同在国际租船界应用广泛,在国内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内法律法规对此类合同尚无明确的规定,亦未形成具体的司法实践,甚至学术界的研究也很少见,仅有几种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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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武汉海事法院(1996)武海法商字第93号。
2.案由:船舶租购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外运南京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和新南京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扬子江砂石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淳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消防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戈晓春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武汉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解湘滨;代理审判员:蔡四安李旭海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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