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福建省平潭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确认人事任免行为无效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榕经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而增 单位:
1.处理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公司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符合规定,无疑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反之,则任免行为为违法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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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1996)岚经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榕经终字第248号。
2.案由:确认人事任免行为无效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原任福建省平潭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陈晖福州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传勤福州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福州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小平;代理审判员:周而增林爱萍。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杰;审判员:张信发;代理审判员:高艳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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