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上海市长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验照决定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齐敏音 单位: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以下行政管理职责:即‘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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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工商验照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丁宝成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沈菊林上海市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钱某(高某之妻),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潘志明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荷娣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孔某,女,1942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兆铭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自立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钱某1(孔某之夫),1939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恒德;审判员:张旭;代理审判员:齐敏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政权;审判员:陈亚娟;代理审判员:丁正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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