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不服福建省莆田县国家税务局扣押轮船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莆市法行初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明贤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被告莆田县国家税务局扣押原告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中钢10号”轮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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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莆市法行初字第04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玉发福州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友雄福州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稽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少杨莆田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霖;审判员:吴明贤;代理审判员:郑炳荣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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