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不服昆山市文化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山市陆家悦来娱乐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长奉 单位:
本案的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被上诉人昆山市文化局是否越权向上诉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及是否超过收费的标准;二是昆山市文化局吊销汪某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第一,被上诉人昆山市文化局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是根据江苏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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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1995)昆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文化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汪某,男,1948年6月生,昆山市陆家悦来娱乐室业主,住昆山市。
被告(被上诉人):昆山市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金泉;审判员:吴为群;代理审判员:纪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建华;审判员:丁惠良;代理审判员:林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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