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不服四川省开江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开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

四川省开江县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科

林政科

个体股

四川省开江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行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其安 单位:
解决四川省开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石某颁发营业执照和四川省开江县林业局对石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问题,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四川省开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石某颁发营业执照,适用的法律是《城乡个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1995)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行终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男,42岁,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沈仁仕,四川省开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省开江县团委干部,兼职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开江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局林政科科长。
第三人(上诉人):四川省开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个体股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恒江四川省开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审判员:黄远进;代理审判员:杨俊福。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寇长荣;审判员:黄仁富;代理审判员:冯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