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粮食局

扬州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六合县东红中学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6)仪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晓东 单位:
1.两原告收养行为涉及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本案原告捡拾弃婴、私自收养的情况在我国一些地区并不鲜见,他们自认为是在积德行善,不但不应受到处罚,还应当受到表扬和奖励;周围群众对他们受到计生处罚也是议论纷纷。诚然,救助弃婴是人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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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6)仪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68岁,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仪征市粮食局退休职工,青山面粉加工厂私营业主,住仪征市。
原告:王某,女,63岁,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住仪征市,系张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平德扬州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江苏省六合县东红中学教师。
被告: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山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东;审判员:杜龙田;代理审判员:蔡抗美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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