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海东地区审计局审计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乐都县人民法院

乐都县律师事务所

综合科

乐都县审计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忠 单位:
本案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可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然而,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孤立的、纯粹的单位行为,实际上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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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东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生于1964年3月,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乐都县人民法院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许正明乐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某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海东地区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海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综合科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乐都县审计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拉有珍;审判员:李养虎;代理审判员:魁文俊。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成杰;审判员:陈文珍魏庆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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