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面条厂黄某等53名职工及家属不服金城江镇人民政府企业财产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启成 单位:
这是一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发生的新型案件。审理好这类案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金城江面条厂在撤厂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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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河中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企业财产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面条厂黄某等53名职工及家属。
代表人:蒙某,女,39岁,金城江面条厂职工,住河池市。
代表人:余某,女,39岁,金城江面条厂职工,住河池市。
代表人:谢某,女,46岁,金城江面条厂职工,住河池市。
代表人:黄某,男,77岁,金城江面条厂职工,住河池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振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蓝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一审):杨某,镇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莫某,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政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铁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梁某,金城江面条厂厂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赖某,金城江面条厂会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炳宇;审判员:言经超;代理审判员:黎启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信;审判员:覃启成;代理审判员:陈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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