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请求连江县马鼻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州广达律师事务所

福州求实律师事务所

连江县马鼻镇法律服务所

连江县马鼻镇人民政府

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榕行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钟华 单位:
本案属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判决的理由和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本案关键在于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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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1996)连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榕行终字第103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1,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州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雪英,女,福州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连江县马鼻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连江县马鼻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男,连江县马鼻镇人民政府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题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代理审判员:陈溶兰江。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钟华;代理审判员:谢红波许永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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