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工商行万宝办事处

吉林省白城通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突发性、后果严重的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出于挽救和教育的目的,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对犯罪人正确量刑。
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从量刑上看是充分考虑了行为人郭某是未成年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40号。
2.案由:郭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5岁,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学生。
法定监护人:郭某1,工商行万宝办事处保卫干部,被告郭某之父。
辩护人:邵清海吉林省白城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彦君;审判员:张立华周勤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