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特殊主体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化工建设公司基建处

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刑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红彬 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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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369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刑终字第39号。
2.案由:曾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45年5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原系贵州省化工建设公司基建处副处长。
一审辩护人:尹康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巨生,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尹康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兵;审判员:陈应贵;代理审判员:柳华。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敬兰;审判员:杨绍武;代理审判员:熊志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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