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侵占案 特殊主体、溯及力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6)兰刑再初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侠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高科技骗取本单位资金的新型案件。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适用法律上,一审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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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5)兰刑初字第120号。
再审判决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6)兰刑再初字第02号。
2.案由:王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康森。
被告人(申诉人):王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1988年11月14日招入兰溪市建设银行,为“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1994年6月2日转为聘任制干部,其身份不变;同年8月任兰溪市建设银行奎风储蓄所所长。因本案于199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政友,兰溪市兰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秀芬;人民陪审员:汪士成诸葛德群。
再审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东;审判员:汪文龙潘锦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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