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

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华山 单位:
为了加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保证改革开放健康地向前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专门通过颁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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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
2.案由: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张洪生。
被告人: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单位未委托辩护人,由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许某,男,51岁,汉族,浙江省天台市人,原系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董事长。1994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淑琴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52岁,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原系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剑明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48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系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董美根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成刚;审判员:沃春芳;代理审判员:钱俊华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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