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刑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宗材 单位:
郑某1的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郑某的打击致头(脸)部轻微外伤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这不仅关系到郑某是否有罪,同时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问题。于是涉及到了我国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按照我国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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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1994)永刑初字第87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刑终字第20号。
2.案由:郑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添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郑某1,男,41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范某,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苏天云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欣昌,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45年10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方志和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常流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启文;审判员:戴庆福张树火。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建平;代理审判员:丁斌崔元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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