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某金融票据诈骗案 牵连犯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双桥制氧厂

新兴律师事务所(浙江诸暨)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侃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个体企业财务人员,私自伪造并使用虚假的银行转账支票去缴纳电费,骗得供电部门对其厂继续供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案件,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新类型案件。公诉机关根据《决定》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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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219号。
2.案由:郦某伪造金融票据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顺煜。
被告人:郦某,女,23岁,汉族,诸暨市人,原系诸暨市双桥制氧厂出纳。1996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登仁新兴律师事务所(浙江诸暨)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侃;审判员:徐忠清章延军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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