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等商业受贿案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昆明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仓库

云南省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

云南省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6)安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莹 单位:
本案中,公诉机关与人民法院在认定两行为人犯罪事实上是一致的,分歧在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是定受贿罪,还是定商业受贿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是针对当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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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6)安刑初字第46号。
2.案由:付某等商业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矣忠慧。
被告人:付某,男,29岁(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原系云南省昆明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仓库主任。1995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丹婷云南省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0岁(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原系云南省昆明正大有限公司生产部副厂长。199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杜双浏云南省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晓琨;助理审判员:徐树荣;代理审判员:李学魁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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